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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将于今年6月实施新的食品标示法

日本的食品标示制度将在今年出现重大变革。日本现行的食品标示法令相当复杂,横跨《与农林物资规格化及质量标示适当化相关的法律(JAS法)》、《健康增进法》及《食品卫生法》,相关标准更多达58项。为化繁为简,将各制度与标准整合为一,日本政府于20136月发布了新的《食品标示法》,并订于今年6月正式施行。

一、重新定义生鲜食品及加工食品

新的食品标示法有许多重大变更,首先,该法重新定义了何谓“生鲜食品”及“加工食品”。在新的定义下,仅经“筛选”或“调整(如冻结、切断)”的产品视为“生鲜食品”,经“制造”或“加工”的产品视为“加工食品”。

 

依现行的食品卫生法,“切断”属”加工”的一种,但新的食品标示法则是将“切断”重新归类为“调整”的一种。因此,将鱼进行“半处理(去鳃及内脏)”或“切成鱼片”这类“切断”作业将被视为“调整”,而“半处理鱼”及“鱼片”则将归类为“生鲜食品”,与“去壳牡蛎”相同。为了方便输送或保存而进行的“干燥”或“盐渍”作业,也会被视为“调整”的一种。此外,消费厅还将针对“盐藏”、“盐渍”等意义相近的用语进行整理,以明确其定义。

“综合生鱼片”、“综合烧肉”这类以多种生鲜食品组合而成的“异种混合”商品,在新法施行后,仍将继续归类为“加工食品”。尽管也有专家认为这类产品应归类为“生鲜食品”,但考虑到要确保原产地标示的正确性有其实施上的难度,因此仍依照过去的分类方式。

归属的类别不同,产品的标示义务也不一样。例如,一旦被归类为“加工食品”,则产品包装上除“名称”、“原材料名”外,还必须标示“过敏原”、“生产者”、“工厂地址”等信息。此外,以容器包装的生牡蛎、生食用鱼块、去壳贝类等产品,在新法施行后,仍需继续在包装上刊载“过敏原等的标示”。具体方法将由消费者厅制作成指导手册等供业者参考。

另一方面,在“原材料名称标示”方面,根据新法,标示时的原则是“原材料在前、食品添加物在后,不得混淆。若是同类物质,则比例高的(依重量)在前”。

新的食品标示法施行后,还会有一段缓冲期,“加工食品及添加物”的缓冲期是五年,“生鲜食品”的缓冲期则是一年六个月。此外,有关当局希望能在新法施行后的五年内,强制业者标示产品的营养成分。

二、机能性标示制度同步变更

 

配合食品标示基准的修订,日本国内的机能性标示制度也将同步变更。其中,在“营养机能食品”的规定方面,除了“对象营养成分”将新增“ω-3脂肪酸(又称n-3脂肪酸)”、“维生素K”及“钾”外,“对象食品”也将从现行的“加工食品”及“生鲜品(只有鸡蛋一项)”,扩大至“所有生鲜食品”。因此,未来生鲜鱼类也能标示含钙等营养,有助业者提高水产品附加价值,或做出产品差异化。不过,依新修订的营养机能食品规定,ω-3脂肪酸仅能标示为“有助维持皮肤健康”。因此,若要标示二十碳五烯酸(EPA,属ω-3脂肪酸的一种)的“清血”功效,则必须利用新增订的“机能性标示食品制度”。

三、世界首创的机能性标示食品制度

“机能性标示食品制度”是继“特定保健用食品制度”及“营养机能食品制度”后的新制度,预定于今年内施行。该制度将允许业者标示农林水产品的机能性,可谓世界首创。在此制度下,鲜鱼产品就可标示含EPA、二十二碳六烯酸(DHA)等机能性成分,藉此提高其附加价值。

“机能性标示食品”不像“特定保健用食品”必须取得主管单位的核准,也不像“营养机能食品”仅能标示限定的营养成分,只要业者能提出相关的研究论文等作为左证,就算未实施人体实验,也能在提出报备后标示,但业者仍须负起相应的责任。其对象食品相当广泛,涵盖生鲜品在内的所有食品(但不包括含酒精饮料、会导致消费者过度摄取钠或糖分的食品)。

机能性标示食品的刊载、宣称内容也有限制,允许“有关维持或增进健康的字句”、“具体涉及人体部位的字眼”,但不允许“宣称疾病的疗效或预防效果的字句”、“改造肉体等意图增强健康的字眼”、“提及疾病名称的字句”。例如“可摄取能降低血液浓稠度的EPA”没问题,但“针对饱受花粉症困扰者”就不行。由于此制度采“报备制”,因此业者必须在实际销售的60天前向消费厅报备。

中国鳗鱼网报道

【关键字】:水产养殖渔业,日本,食品标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