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捕捞鳗鱼渔期的限制及禁止事项,并自2013年10月1日生效。
依据: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公告事项:
一、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及8月1日至10月31日,禁止捕捞鳗苗。
二、每年5月1日至7月31日及11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捕捞鳗苗者,应遵守中央、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公告渔业资源保育区、禁渔区或河川溪流渔区、渔期的限制或禁止等相关规定、
三、罚则:违反本公告事项第一点者,依渔业法第六十五条第五款规定,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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