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中国鳗鱼网

台湾地区鳗鱼捕捞渔期管制规定草案

主旨:公告捕捞鳗鱼渔期的限制及禁止事项,并自2013101日生效。

依据: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公告事项:

一、每年21日至430日及81日至1031日,禁止捕捞鳗苗。

二、每年51日至731日及111日至次年131日,捕捞鳗苗者,应遵守中央、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公告渔业资源保育区、禁渔区或河川溪流渔区、渔期的限制或禁止等相关规定、

三、罚则:违反本公告事项第一点者,依渔业法第六十五条第五款规定,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