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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大目鲔资源评估与管理的新课题

国立台湾海洋大学许金汉 摘译自日刊水产经济新闻,21&22&25 March 2013,作者铃木治郎

一、东西太平洋大目鲔资源基本上是同一系群

不论在IATTCWCPFC管理海域,太平洋大目鲔的资源状况均持续的处于过渔状态。此2个海域之管理机构分别进行东西太平洋大目鲔的资源评估,并分别就其评估结果做为科学数据基础进行渔获限制与管理;至于太平洋大目鲔资源的构造,以及东西太平洋的大目鲔是否为同一系群之资源,虽然并没有得到确切的科学结论,但以太平洋之延绳钓及鲣鲔围网渔场而言,东西太平洋渔场是连续的,而且遗传学也看不出有差异性;因此即便是分属不同系群的资源,但以西经150度来区分两个机构的公约管辖海域,并作为东西资源的区分来进行管理也不见得合宜,因为东西海域间资源之交流是不能漠视的问题。据最近进行以连续追踪记录型标示的标识放流结果显示,迄3岁为止大目鲔虽然很少做大洄游,但4岁左右以上,两海域间的大目鲔有互相大洄游的现象。其实过去大西洋曾经进行大型黄鳍鲔的放流,发现其频繁地往返洄游于东西大西洋间,此一发现扬弃了东西大西洋分别进行资源评估,回归到现在的大西洋一体的做资源评估的例子。日本科学家铃木治郎认为太平洋的大目鲔,虽然可能不像太平洋黑鲔般频繁进行东西交流,但基本上应属于同一系群的资源。事实上,东西太平洋的大目鲔资源动态十分类似,太平洋共同体秘书处(SPC)对负责此一管理海域大目鲔资源评估的WCPFC独立科学家的评估有所批评,认为不应只局限WCPFC所管辖海域的大目鲔,应包含IATTC管辖水域,即以全太平洋定期的进行资源评估,因此建议其应检讨只对WCPFC海域的资源评估是否能反映大目鲔资源的状况。

以现状而言,WCPFC海域的大目鲔资源的渔获限制不能落实,因此资源丝毫没有恢复征兆的现况,包含IATTC海域大目鲔资源在内的全太平洋大目鲔资源的全面评估更显得重要。例如2011年西太平洋鲣鲔围网的大目鲔渔获首次超过延绳钓渔获,且今后鲣鲔围网渔获将持续增加,其对大目鲔资源的冲击预期有愈来愈大的疑虑。

另一方面,IATTC海域鲣鲔围网对未成熟大目鲔的渔获量超过延绳钓的渔获量已近10年,最近甚至为延绳钓渔获量3倍之多,加上,IATTC海域未成熟大目鲔之渔获量几乎与WCPFC鲣鲔围网渔获量相等。因此就整个太平洋海域而言,如此放任的持续捕捞未成熟大目鲔十分令人忧虑。

虽然这两个区域管理委员会的资源评估方法雷同,但仍然有几个重要的不同点,还有FAD的作业限制也不同,WCPFC海域FAD禁渔4个月,IATTC则明定全部鲣鲔围网,只禁渔2个月(大目鲔全面禁渔与FAD限制禁渔2个月,实质差异不大)。

整体太平洋的资源评估只在2006年曾在SPC主导下进行过一次,所以资源状况实质上还不清楚,因此以整体太平洋为单位的大目鲔资源评估的施行,以及检讨分由两个机构分别评估与管理资源是否合适等,均有赖两个机构尽早合作与检讨。

二、亟待落实的FAD渔法的管理

鲣鲔围网以为其主要目标鱼种是鲣鱼,鲣鱼资源水平还很充裕,因此其作业受到限制实在很委屈,资源状况不佳的大目鲔是延绳钓渔业的目标种,延绳钓渔获大目鲔应予以严格限制;而延绳钓渔业者则以为大目鲔长到大型鱼被延绳钓渔获前,就被鲣鲔围网大量捕获,令人难以接受,所以限制以FAD作业的渔法应该先行。因此双方业者之主张基本上是南辕北辙的对立,在这种情况下大目鲔渔获应该加以限制已有共识,但其限制,则连带渔场海域的鲣鱼、黄鳍鲔及大目鲔等热带鲔类必须同时间包括在限制范围内的共识,技术上才可行。

根据WCPFC科学委员会的评估结果,不只大目鲔资源过渔,即便是围网主要渔获对象鱼种之鲣鱼、黄鳍鲔也在充分的利用状态,有必要抑制渔获强度,特别是WCPFC指出黄鳍鲔资源已是充分利用状态,已做出渔获强度绝对不能超过现状的决定。另外,WCPFC也警告,鲣鱼的渔获正逐渐接近MSY的水平,而且在鲣鲔渔场边缘的日本、夏威夷及纽西兰等鲣鱼分布的外缘水域,渔获均呈现不振的情况。鲣鱼是罐头的原料鱼,不维持资源水平而加以渔获的话,形同杀鸡取卵,因此一味的增加围网的渔获压力,对围网渔业来说也不是好事,因此对未成鱼造成大量混获的FAD渔法的限制是燃眉之急。

所幸,围网以素群渔法作业几乎不会混获大目鲔,日本即努力以素群渔法作业以尽量避免渔获未成熟的大目鲔。围网渔船应该不要紧抱FAD渔法作业,要更努力的采用素群渔法。限制FAD渔法后,单单FAD使用数目限制,及使用时为细微资源搜集所需的劳力则十分费钱费力。所以大目鲔过剩渔获从源头FAD作业数的限制非常必要。去年WCPFC科学次委员会建议强化FAD作业之限制,WCPFC主席最初提案一年中禁止使用FAD作业6个月,以及2010年鲣鱼渔获量也不要超过160万公吨,但主席提案受到会员的反对而大幅让步,成为WCPFC本次会议的最大纷争。

三、渔业先进国协助岛国振兴鲔渔业方式应重新思考

改善WCPFC海域的大目鲔资源没有进展的原因,并不单纯是鲣鲔围网与延绳钓渔业的对立,各岛国渔业权主权意识多样性强烈主张,影响了远洋渔业国与岛国的关系。因为此一海域的鲣鲔渔业,对热带海域的岛国而言,几乎是唯一能收取现金的最重要产业。笔者曾在密克罗尼西亚生活过,是一个几乎没有一个象样产业的岛国,鲔渔业的入渔费对密国有多重要可想而知;其实不只密国如此,如果少了鲔渔船的入渔费,生存难以为继的岛国还很多,因此其向渔业国要求援助,是不可或缺的。然而,世界最大的鲔渔业是由先进国家所主导,而且岛国本身的鲔渔业是以独木舟或小型船,当日往返的自给自足的小型家计型渔业,因此其渔获量与产值比起先进国家进入其200浬水域作业时所支付的入渔费实在微不足道。当然也有一些岛国也想与先进国家一样发展自己的大规模鲣鲔渔业,但是缺乏技术与资金,而难以自力达到此目标。

WCPFC公约中,也认识到岛国艰困的实况,因此列有会员必须协助岛国发展鲔渔业的条款(第30条),因此先进国家有努力协助岛国振兴鲔渔业的义务,岛国本身发展渔业也有特别的权利保障。

然而,先进国家中,有些人根据此一特别权限,以援助岛国为名,将围网或延绳钓船,悬挂沿海国家之国旗而成为权宜船在该等海域作业,因此对资源而言,不但渔获压力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且例子还不少。

事实上,WCPFC海域的远洋渔业国的围网船数几乎没有变动,围网船数的增加全部都是岛国国籍船急速增加的结果,在此种情况下,岛国间对其本国籍船数目不但不相互残杀减船,反而继续造新船加入作业行列。

就岛国而言,仍然不只以提高入渔费的方式接受远洋渔业国入渔,也把远洋渔业国协助其发展本国鲔渔业视为理所当然,然而热带鲔类,特别是值此大目鲔资源亟需遏止持续恶化,应努力恢复其资源水平之时,有部分先进国及岛国利用岛国化的方法是否背离了30条宗旨呢?不过就如30条所述,岛国渔业基本上就是弱势,先进的远洋渔业国应该课以更多的责任。毕竟资源一枯竭对双方均有极大的损失,特别对岛国生计的冲击更大。

与围网渔船相同,延绳钓渔业也在有渔获限制的情况下,远洋渔业国以岛国国籍船名义而急速增加小型鲔延绳钓船,这种岛国化情况持续下去的话,不但会陷岛国经济于苦境,也将使WCPFC水域鲣鲔资源陷入滥捕。所以不管是鲣鲔围网渔业还是鲔延绳钓渔业,应改正一味协助岛国增加渔船的合作关系,应依条约精神,协助岛国振兴渔业,但不增加WCPFC条约水域的渔获努力量的方向来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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