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殖虾产品的要求、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出口欧盟、美国、日本、韩国的养殖虾类,主要包括中国对虾(Penaeus Chinesis)、长毛对虾(Penaeus penicillatus)、南美白对虾(Penaeus vanammi)、日本对虾(Penaeus Japonicus)、斑节对虾(Pinaeus monodon Fabricius)、墨吉对虾(Penaeus merguiensis)、罗氏沼虾(Macrobrachium rosenbergii)等,其他养殖虾类也可参照执行本标准。
1.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1.1 软壳虾 softsheel shrimp
用手指触及虾体尾节前第三节甲壳无弹性感觉的虾。
1.2 黑斑、黑箍 black spots
虾体甲壳的黑变部分。黑变部分长度达甲壳弧长二分之一者(包括间断形成条状)为黑箍,不足二分之一者不论在任何部位均为黑斑。
1.3 水锈 watermark
虾壳上附着的藻类脱落后、或在运输过程中于容器摩擦等原因留在虾壳上的类似铁锈色的斑痕。
1.4 自然斑点 natural spots
虾由于生长过程中受生活条件影响,甲壳上呈现的非黑变或变质的斑点及伤愈后斑疤。
2.要求
2.1 养殖虾的感官要求
养殖虾的感官要求见表1。
表1 养殖虾的感官要求
项目 | 要求 |
色泽 | 虾体呈现鲜虾自然色泽、无红变,甲壳有光泽,允许有黑斑、轻微水锈及少量自然斑点 |
形态 | 虾体完整,甲壳不脱落,不允许有软壳虾 |
气味 | 具虾固有鲜味,气味正常无异味 |
肌肉组织 | 紧密有弹性 |
杂质 | 虾体清洁、未混入任何外来杂质,未混入触鞭、甲壳、附肢等 |
蒸煮试验 | 具虾类固有的鲜香味, 口感肌肉组织紧密有弹性, 滋味鲜美 |
2.2 安全卫生指标
3.2.1 出口欧盟养殖虾安全卫生指标
出口欧盟养殖虾安全卫生指标见表2。
表2 出口欧盟养殖虾安全卫生指标
项目 | 指标 |
二氧化硫(以SO2计),mg/kg | ≤100 |
氯霉素,µg/kg | ≤0.3 |
土霉素,µg/kg | ≤100 |
呋喃唑酮,µg/kg | ≤1 |
呋喃西林,µg/kg | ≤1 |
硝基呋喃类,µg/kg | 不得检出 |
硝基咪唑类,µg/kg | 不得检出 |
磺胺类药,µg/kg | ≤100 |
细菌总数,cfu/g | 生:≤5×105(30℃) |
大肠菌群,MPN/100g | ≤1000 |
沙门氏菌,/25g | 不得检出 |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 100 |
单胞增生李氏特菌 | 不得检出 |
霍乱弧菌 | 不得检出 |
溶藻弧菌 | 不得检出 |
创伤弧菌 | 不得检出 |
副溶血性弧菌 | 不得检出 |
铅(以Pb计),mg/kg | ≤0.5 |
镉(以Cd计),mg/kg | ≤0.5 |
砷(以As计),mg/kg | ≤1 |
汞(以Hg计),mg/kg | ≤0.5 |
表3 出口美国养殖虾安全卫生指标
项目 | 指标 |
二氧化硫(以SO2计),mg/kg | ≤100 |
氯霉素,µg/kg | ≤0.1 |
土霉素,µg/kg | ≤2000 |
呋喃唑酮,µg/kg | 不得检出 |
呋喃西林,µg/kg | 不得检出 |
硝基咪唑类,µg/kg | 不得检出 |
磺胺类药,µg/kg | 不得检出 |
沙门氏菌,/25g | 不得检出 |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 ≤1×104 |
霍乱弧菌 | 产毒性01群或非01群不得检出 |
铅(以Pb计),mg/kg | ≤1.5 |
镉(以Cd计),mg/kg | ≤3 |
砷(以As计),mg/kg | ≤76 |
铬(以Cr计),mg/kg | ≤12 |
3.2.1 出口日本养殖虾安全卫生指标
出口日本养殖虾安全卫生指标见表4。
表4 出口日本养殖虾安全卫生指标
项目 | 指标 |
二氧化硫(以SO2计),mg/kg | ≤100(生品) ≤30(熟品) |
氯霉素,µg/kg | ≤0.1 |
土霉素,mg/kg | ≤0.1 |
呋喃唑酮,µg/kg | 不得检出 |
呋喃西林,µg/kg | 不得检出 |
硝基呋喃类,µg/kg | 不得检出 |
磺胺甲基嘧啶,µg/kg | ≤20 |
磺胺二甲嘧啶,µg/kg | ≤10 |
磺胺喹恶啉,µg/kg | ≤50 |
磺胺-6-甲氧嘧啶,µg/kg | ≤30 |
磺胺二甲氧嘧啶,µg/kg | ≤40 |
3.2.1 出口韩国养殖虾安全卫生指标
出口韩国养殖虾安全卫生指标见表5。
表5 出口韩国养殖虾安全卫生指标
项目 | 指标 |
二氧化硫(以SO2计),mg/kg | ≤100 |
氯霉素,µg/kg | 不得检出 |
呋喃唑酮,µg/kg | 不得检出 |
沙门氏菌 | 阴性 |
霍乱弧菌 | 不得检出 |
3.试验方法
3.1 感官检验
在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将试样倒在白色搪瓷盘或不锈钢工作台上,按本标准3.1条的规定逐项进行虾的感官检验。
3.2 蒸煮试验
在容器中加入500mL饮用水,将水烧开后,取约100 g用清水洗净的虾,放于容器中,盖上盖,煮5min后,打开盖,嗅蒸汽气味,再品尝肉质。
3.3 亚硫酸盐的测定
按GB/T 5009.34-2003《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中的规定执行,检验结果以SO2计。
3.4 氯霉素的测定
按SC/T 3018-2004《水产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中的规定执行。
3.5 土霉素的测定
按SC/T 3015—2002《水产品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残留量的测定》中的规定执行。
3.6 呋喃唑酮
按SC/T 3022-2004《水产品中呋喃唑酮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法》中的规定执行。
3.7 呋喃西林
按HPLC/TC-NSC06中的规定执行。
3.8 硝基呋喃类
按HPLC/TC-NSC06中的规定执行。
3.9 硝基咪唑类
按HPLC/TC-NSC06中的规定执行。
3.10 磺胺类药(包括磺胺甲基嘧啶、磺胺二甲嘧啶、磺胺喹恶啉、磺胺-6-甲氧嘧啶、磺胺二甲氧嘧啶)
按SN/T 0208-1993《出口肉中十种磺胺残留量的检验方法》中的规定执行。
3.11 铅的测定
按GB/T 5009.12-2003《食品中铅的测定》中的规定执行。
3.12 镉的测定
GB/T 5009.15-2003《食品中镉的测定》中的规定执行。
3.13 砷的测定
按GB/T 5009.11-2003《食品中砷及无机砷的测定》中的规定执行。
3.14 汞的测定
按GB/T 5009.17-2003《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中的规定执行。
3.15 细菌总数
按SN 0168—1992 《出口食品平板菌落计数》中的规定执行。
3.16 大肠菌群
按SN 0169—1992 《出口食品中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杆菌检验方法》中的规定执行。
3.17 沙门氏菌检验
按SN 0170—1992《 出口食品沙门氏菌属(包括亚利桑那菌)检验方法》中的规定执行。
3.18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SN 0172—1992 《出口食品中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方法》中的规定执行。
3.19 单胞增生李氏特菌
按SN 0184—1993 《出口食品中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方法》中的规定执行。
3.20 霍乱弧菌
按SN 1022-2001 《出口食品中霍乱弧菌检验方法》中的规定执行。
3.21 溶藻弧菌、创伤弧菌
按NMKL NO156 Zed 1997《食品中致病性弧菌的检测和计数》中的规定执行。
3.22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按SN 0173—1992《出口食品副溶血性弧菌检验方法》中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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