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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续减免农产品出口检验费用

财政部、国家法改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农产品等出口,促进对外贸易和农业产业发展,决定继续减免出口农产品和纺织服装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有关出口农产品事项如下:

1、对列入“出入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口农产品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其中,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及免验农产品全额免收,对其他出口农产品减半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2、上述减免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费,是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发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规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收取的品质检验费、动物临床检疫、食物现场检疫和动植物产品检疫费、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疫费、重量鉴定费、数量鉴定费、包装使用鉴定费、其它特殊检验项目费、签发证费,以及实验室检验项目、鉴定项目收费。

3、上述减免规定自201011日执行至201012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