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署”表示,因应近年东亚地区鳗鱼资源低迷,为合理利用鳗鱼资源,并优先保障现有养鳗业者之权益,“渔业署”实施《2014年至2015年鳗鱼放养管理及应遵行事项》,规定养鳗业者之鳗鱼放养量应取得“渔业署”许可,并应于放养后的7日申报实际放养量,另因鳗鱼属跨国界资源,台湾已与日本、中国大陆及韩国等共同合作,推动鳗鱼的渔业管理与放养量管理,以共同养护与管理国际鳗鱼资源。
“渔业署”进一步表示,目前鳗苗仍无法以人工繁殖方式商业化量产,养鳗产业所需之鳗苗皆来野生捕捞,但近年东亚地区鳗鱼资源低迷,已引发国际保育团体的关注,其中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已于2014年6月12日正式将日本鳗列入红皮书中的濒危物种。而华盛顿公约(CITES)可能参考IUCN作法,于2016年召开的第17届缔约国大会时将日本鳗提议列入CITES附录II ,进行贸易管制,此将导致鳗鱼产品出口受阻,冲击台湾的鳗鱼产业。
“渔业署”强调,台湾鳗鱼养殖属外销型产业,近年台湾鳗鱼年产量的八成以上出口,其中日本为台湾最重要的外销市场,为避免鳗鱼被列入CITES附录致衝击台湾鳗鱼产业,“渔业署”积极推动鳗鱼资源的养护与管理并参与国际合作,以兼顾养鳗业者的生计及维护鳗鱼产业的永续发展。
“渔业署”说明,由于鳗鱼属跨国界之资源,鳗鱼资源的养护与管理亦需要各鳗鱼资源使用国的共同努力,因此台湾、日本、中国大陆及韩国等,自2012年起召开鳗鱼资源养护与管理国际合作非正式会议,共同推动鳗鱼渔业的禁渔期及禁渔区等相关资源养护管理措施,并于2014年9月的第七次会中达成共识,由各国(地区)共同推动鳗鱼的放养量控管,目标在2015年日本鳗的放养量不超过2014年放养量的八成,其他鳗鲡属的鳗鱼放养量也不超过近3年的水平,并由各国(地区)的鳗鱼产业团体共同组成永续鳗鱼养殖联盟(Alliance for Sustainable Eel Aquaculture,简称ASEA),以强化产业的自主管理,促进鳗鱼资源永续使用。
“渔业署”进一步说明,为合理分配台湾鳗鱼放养量,并优先保障现有养鳗业者的权益,“渔业署”在密集谘询各鳗鱼产业后,订定“2014年至2015年鳗鱼放养管理及应遵行事项”,规定养鳗业者之资格应以近5年有放养实绩者,其放养鳗鱼应取得“渔业署”许可且放养量不得超过许可之放养量,并应于放养后的7日申报实际放养量,违反相关规定者依"渔业法"处以3万元至15万元(新台币)罚款。
“渔业署”吁请各养鳗业者瞭解及体谅国际鳗鱼资源养护管理之迫切,并请养鳗业者向鳗鱼相关合作社申请鳗鱼放养许可,并配合“渔业署”将推动鳗鱼的资源养护与管理措施,以确保鳗鱼产业得以持续发展。
中国鳗鱼网报道
中国鳗鱼网(www.chinaeel.cn)所刊登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图片、文字及多媒体形式的新闻、信息等,未经著作权人合法授权,禁止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使用或者建立镜像。获得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必须为作者署名并注明“来源:中国鳗鱼网”字样。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