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农渔养函 〔 2022 〕 17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
日本鳗鲡苗出口管理的通知
上海、江苏、福建、江西、广东省(市)农业农村、渔业厅(局、委) :
今年以来,国内部分公司向农业农村部申请日本鳗鲡苗出口,可能对国内日本鳗鲡苗资源保护和鳗业养殖产生一定影响。经认真研究和论证,为规范日本鳗鲡苗出口审批,尽量保障国内鳗业养殖需求,联合海关部门共同打击违法走私行为,我局决定进一步加强对日本鳗鲡苗出口的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出口审批
各有关省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应依法按照程序进行审批,加强对申请单位材料的审查把关。农业农村部将根据行业需要等情况,确定每年日本鳗鲡苗计划出口数量及省级计划出口数量。各有关省(市)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汇总年度日本鳗鲡苗出口情况,报我局备案。
二、强化执法监管
各级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应加大审批事后监管力度,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等法律,打击非法出口水产苗种行为,加强对出口企业执法巡查,发现违法出口行为的,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对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当地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我局,并通报海关部门。
三、加强行业自律
各级鳗业相关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及时向会员提供市场供求信息,引导国内养殖企业合理设定日本鳗鲡苗的收购价,尽量平衡养殖和捕苗企业之间的利益。中国渔业协会鳗业工作委员会以及地方相关协会,尽快建立统一的日本鳗鲡苗生产、销售和养殖等综合追溯系统,实现相关信息查询和共享服务。
各地监管工作如遇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联系方式:农业农村渔业渔政管理局
联系电话:010一59192918
电子邮箱:aqucfish@1 63.com
农业农村渔业渔政管理局
202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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